#發行日期:1980、07 #期號:0127 #專欄: #標題:科學偵查 #作者:裴可權 .前言 .偵查程序 .偵查實例 .量身法 .指紋 .血型 .錄音 .面目重造 .結語
.圖一:屍體照相之要點: 1.屍體照相應取適當之位置,以三角架梯垂直拍攝為宜。 2.放置比例尺,以便測算屍身長度。 3.切勿移動屍體之位置。 4.屍體照相除上述各點應予注意外,並應兼顧屍體與其他跡証之關係位置,以為案情研判之依據。 .圖二:被害現場略圖 .圖三:現場測繪圖 .圖四:現場平面圖 .圖五:現場立體圖 圖二∼五為一般常用之測繪圖式。測繪應注意下列幾項通則: 1.不要忘記確定指南針的方向。 2.測量者應親身謹慎地去實地測量,不可依賴別人。 3.與案情無關之物件,不必加以測繪。測繪的優點就是不若照片之複雜。 4.絕對不可在離開現場後,於圖上的任何地方憑記憶加以修改。 5.比例尺應畫於圖上。 6.如果曾行照相,繪圖上應標出照相時之位置。 .圖六:足跡比對方法: A.方格與三角比對法──將現場可疑之足跡和嫌犯之足跡分別照相,然後將放大至同樣大小之照片,置於刻有方格和斜線之透明塑膠板下,以觀察兩足跡之長度、寬度、彎度、各部間之角度和特徵,則兩足跡是否相同,即可瞭如指掌。 B.特徵指示法──將可疑足跡與嫌犯足跡照相放大成與實物大小一樣,並特別著重於細微特徵之標示。 C.足跡紋線特徵接合法──現場之可疑足跡如只發現一部分,則可從嫌犯所採之足跡中找出與其相似部分切開,然後與之拼合,如足跡紋線均能接合無間,則可斷定為同一人之足跡。 .圖七:測謊機是應用人之心理感或緊張在生理上相應產生之變化,經由高敏感度之電子機械自動記錄其圖形。其主要記錄下列三項: 一、心跳血壓──人之心理活動必相應有心跳、血壓之生理活動。 二、呼吸──人之心理活動係牽連到氧氣消耗,供給之生理呼吸現象。 三、皮膚電阻──心理感受會引起體溫、血液流速、排汗、神經纖維電解質數量之變化,此為皮膚電阻之變動因子。 .圖八:指紋鑑定圖的製作法常用者有下列二種: A.指紋特徵標記法──現場遺留之指紋,與嫌犯捺印之指紋,經放大比對鑑定後,吾人若發現其特徵中有十二點以上相同時,即可斷定現場遺留之指紋,即為所捕獲嫌犯之指紋。 B.指紋特徵形象顯示法──應用此法,則特徵已經顯示清楚。 .圖九:指紋八大類圖。 .圖十:血滴落在不同附著面所形成之血跡形狀。 a.血滴從68吋之高度掉落於光滑之硬紙板上。 b.血滴從42吋之高度掉落於聚乙烯塑膠板上。 c.血滴從42吋之高度掉落於塑膠壁磚。 d.血滴從42吋之高度掉落於石棉地磚。 e.血滴從42吋之高度掉落於織物糊壁紙上。 .圖十一:一血滴分別以10、4、3呎/秒之速度作水平運動,而以約16°、46°、68°之角度衝撞於光滑之硬紙板。 .圖十二:較多量血液形成之血跡形狀。 左:10毫升之血液,水平地投射於一垂直之光滑硬紙板上。 右:10毫升之血液,微向上斜投射於一垂直之光滑硬紙板上。 槍彈射擊玻璃時,所形成之痕跡 .圖十三:在所有犯罪案件中,威脅人類生命最大者為兇殺案,而兇殺案中,槍殺案尤其震驚社會,使人戰慄恐懼。與其他殺害方法相比,雖同為傷害人類的生命,然對於精神上之威脅,則遠超過其他任何類別之刑案。因此,在犯罪偵查中,槍彈檢驗技能之研究,為今日各國偵查機構所必備,此亦該項技能年來進步神速之原因。 .圖:由輻射線散裂情形決定先射與後射 槍彈檢驗在犯罪偵查上之用途: 1.決定槍種及口徑。 2.決定射擊距離。 3.決定射擊之方向及位置。 4.決定案件之性質。 .圖十四:在雙管比較顯微鏡下拼合的彈殼照片。甲與乙的撞針孔(在中央)形狀、大小等特徵均相吻合,可知甲與乙係由同一枝槍所擊發。甲與丙的撞針孔特徵不合(不能拼合),即不能認為同一枝槍所擊發。 甲:犯罪現場拾獲之彈殼。乙、丙:此對彈殼,係由可疑槍枝所擊發。 .圖十五:上示二張相片,是甲、乙、丙、丁四顆彈頭在雙管比較顯微鏡下拼合拍攝之相片。假定甲、丙二彈頭為現場撿獲之彈頭,乙、丁二彈頭是涉嫌槍枝擊發的比對彈頭,經放大比較,為照片所示彈頭上來複線流向及紋路特徵,二者相吻合,即表示甲、乙兩彈頭,丙、丁二顆彈頭分別由同一搶枝所擊發,亦即現場撿獲之彈頭是從該涉嫌槍枝所擊發。 .圖十六:1880年柏蒂隆推薦之罪犯登記照相,至今仍為世界上大部分地區所採用。 照相乃個人識別法之一種,各國治安機關無不充分利用,以為偵防工作之憑藉。人之相貌各有不同,雖偶有相似之處,但終屬少數,故個人識別法中,除指紋外惟照相為最確實者。 罪犯登記照相之要點: 1.應有一定距雜,使每次所攝人像大小相同。 2.應有一定光線,使每次攝得之光線陰影一致。 3.應有一定格式,使每次攝得之部位、形態和姿勢一致。 .圖十七:1.甲、乙兩件不能完全重疊,故非描繪而成。 2.甲、乙兩件書寫均非常流利,無突然駐筆及不正常顫抖現象,絕非臨摹書寫。 3.甲、乙兩件書寫筆序相符,構圖相同。 4.甲、乙兩件第一筆落筆時均有下壓之現象,如標示「A」。 5.甲、乙兩件標示「B」點處均有相同折筆。 6.甲、乙兩件標示「C」點處均成一歪斜之三角形。 綜觀以上各點,甲、乙兩件係出自同一人所簽。 .圖:裴可權曾任中央警官學校教官,現巳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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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偵查 犯罪偵查是刑案處理的初步,包括犯罪證據的搜集和鑑定。現代的刑事偵查是一種「科學」的工作,為了發掘真相,對犯罪行為予以制裁,建立司法威信,也為了保障人權,必須做到迅速、確實、毋枉毋縱。 科學偵查揉合了人類智慧與科學設備,試圖找出客觀的、公正的答案。科學鑑定是人民生命、財產、權利確切有效的保證。 在我國漢代,有所謂「鉤距之法」,這是當時的一種偵查方法,目的在求得真實情況。宋人宋慈寫了兩卷「洗冤錄」,民間非常流行,這是用醫學方法以偵查罪証的工作經驗和紀錄,其中很多都有科學根據,是檢驗和法醫工作應用在偵查工作上的史實。 在外國,1532年德意志帝國公布了「加洛里那刑法」,這是加爾五世根據羅馬法典所制定的法律,共有219條,其中規定凡是墮胎、殺人、傷害等特定案件,必須有醫師參與,這可說是法醫制度的濫觴。 值得要注意的是,文學作品往往影響了科學偵查工作的方向。1886年英人柯南道爾以流利的文筆,寫成了「福爾摩斯探案」,這是科學偵查的先聲。書中雖然是以幻想故事來記述人和事,但卻指出了科學偵查的道路。柯南道爾本身是個醫生,他提出了對人體和屍體的鑑識、血跡的研究、現場的勘察,及如何用物理、化學方法來檢驗痕跡證物。 這些中外刑事偵查,顯示醫生在偵查工作中佔了很重要的地位。今天,警察刑事實驗室中延聘的專家,包括了法醫、化學家、物理學家、指紋專家等。昔日柯南道爾的小說已不是幻想,如今皆已成為事實,並且更廣泛地應用了一些科學設備和方法。 十九世紀末葉,現代科學技術正式應用到犯罪偵查上。首先實施的是英國首都警察廳,而蘇格蘭場也因此成為科學偵查的發源地。1935年美國聯邦調查局改制成立,這些年來在科學偵查上也有了卓越的成就。 現代刑事偵查的首要工作在於現場勘察。所謂現場,即指發生犯罪行為的地方,也就是罪犯犯罪的場所。偵查人員必須在現場求得線索。 現場工作有三:封鎖、保全及搜查。封鎖是為了保持現場的完整。保全實況則要用照相(見圖一)、測繪(見圖二∼五)、記錄、描寫、製作模型等方法,作為以後的參證。搜查是找尋物證、痕跡(見圖六)及一切線索。 其次是人犯詢問。應用心理學實施心理作戰,運用工作藝術和技巧或機械來偵詢(見圖七),以獲得實情。 第三是科學鑑識,這是實驗室的工作。 第四是案情研究。根據所得的資料線索,作科學的邏輯推理,求得犯罪情況、嫌疑人犯、犯罪原因及犯罪工具等等。 美國何麥教授提出犯罪偵查守則四十五條,其中指出「偵查人員偵查了半天毫無所獲,只好對上面報告:『沒有發現痕跡。』其實,每件罪行都會留有蛛絲馬跡,能否發現,端視偵查人員是否內行。」所以現場搜索必須徹底,要從最細微之處著手,絕不可草率了事。 1909年美國發生一件勒索案,在被害人住所附近發現了用數管炸藥製成的炸彈,裝在一個粗麻袋內,袋口繫有繩索,幸好沒有爆炸。請施賴德博士檢驗後,結果如下:「口袋上的繩索來自農家,在這農家,有一匹或數匹棕色的馬、求散種的乳牛、黑色和白色的兔子、綠島紅種的雞、松樹和急流的水道。」伯市警局根據這鑑定,把偵查範圍縮小為鄉村,終於找到了符合上述條件的農莊。該農莊主人表示他的炸藥曾被兩個義大利人偷去,警方由這線索作進一步偵查,終於破案並緝獲要犯歸案。 法國有位刑事案偵查及人體鑑識專家名叫伯蒂隆。他的量身法認為人體有222根骨頭,沒有兩個人的骨節會一樣長;並把人體骨頭分成十一個部位,作為記錄的根據:1.身長,2.臂長,3.坐高,4.頭長,5.頭闊,6.頭部直徑,7.右耳長,8.左足長,9.左手中指長,10.左手小指長,11.左臂中指尖至肘節長。 1882年,他利用量身法,發現了許多改名換姓而骨節長度不同的累犯,所以警察廳長任命他為鑑識部長。 但伯蒂隆在一偶然的案子中,發現了「指紋」的重要性。美國某監獄逮捕了一名叫維爾•韋斯特的嫌犯,經照相和量身後,發現檔案中已有完全相同的紀錄,但姓名卻是維廉•韋斯特。維爾承認照相和紀錄都像他,卻否認以前曾到過監獄。監獄官翻轉了卡片,後面寫著:「維廉•韋斯特,1901年9月9日因殺人案被拘於此。」也就是說維廉現在獄中。等到維爾和維廉一起出現時,才發現兩人不但姓氏相同,面貌也相似,而且量身法的十一特點中有七點完全相同,其餘四點也相差不多,不過兩人的「指紋」卻完全不同。 這時,伯蒂隆才覺得量身法有補充的必要,於是對犯人都捺下了十指紋,發明了指紋照相。 1902年10月的某一晚,巴黎一位牙醫家被盜,小偷偷了很多古董,打破玻璃櫃,並且打死了聞聲捕盜的男傭。伯蒂隆到達現場檢查之後,小心地帶走了現場的玻璃碎片。在碎片上發現的指紋足供照相和分析之用,於是從原有的卡例上找出了兇手。原來他與牙醫的男傭早有私怨,那晚只是假裝偷竊,實際目的是謀害男傭。 這是第一次利用指紋分析(見圖八、九)而破獲的重要案件,深受刑事學家的重視。 美國獨沙地方有位警官破獲了一件兇殺案,這要歸功於他當年在刑大的良好訓練。事情是這樣的,一個採烏梅的人發現了被勒將死的婦人,當警官看了現場後,發現房間的百葉窗下半部掉在附近的樹林裡,於是推斷婦人是被人從百葉窗拖出來。他隨即從窗上取下指紋,在獨沙警局指紋卡中對照,比較25,000張指紋卡後,終於找出了相同的一張。原來兇手是過去釋放的犯人,因此很快就將該犯拘捕到案。 指紋術的好處,是不可能有二個完全相同的指紋,也就是說人各不同。而且指紋終身不變,從懷胎四個月起開始生長,出生到死均一樣,因此乃成為鑑識身分的最好方法。 1948年,日本青森縣弘前市的鈴子被刺身死,嫌犯叫那須隆,衣箱內有件染有血跡的襯衫──與死者的血型B、M、Q、E相同。 律師伊籐博彥辯稱,一萬個日本人中,有187人屬於B、M、Q、E型;弘前市有六萬人口,有九百多人是這種血型。所以以1/900的可能來檢舉一個殺人嫌犯,未免太過冒險!結果第一審無罪。 第二審中兼裁判長認為,與鈴子同血型的不管有幾百個,除非被告能提出反證,證明襯衫上的血跡來自某人,且因何故噴在他身上,否則警察機關根據現場血跡狀況(見圖十∼十二),及最新科學化驗結果,應該認定有效,故判決有罪。 至於錄音能否成為絕對的定罪證據呢?數年前,台北市某警局主管被控索賄而判重刑。最高法院發現原告提出的兩卷錄音帶與警方提出的不同,而這些錄音帶又是重要證據之一,所以認為有問題,將案子發回更審。一度改判無罪,後又經更審,終判決「有罪」。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六八條明文:「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又第二六九條:「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斷之。」 所謂「犯罪證據」,在刑事偵查學中可分為三種:1.供述證據(各方口供),2.文物證據,3.情況證據。如果三項俱全且證據確實,法官判定就「毫無瑕疵」;如無「文物」證據,只有口供,便要法官推論判斷;若只有情況、文物,便要問出口供。 還有,證據是真是偽,採信或不採信,刑訴法規定,由法院「自由」判斷之,這就是「自由心證」。正如法學家所指出:「自由心證要根據常人一般常情、常理來判斷。」一定要合法、合情、合理,才能毋枉毋縱。法官有權決定是非真偽,如不服一審,可以上訴,再不服,還有最高法院五位法官,共同研判一件官司,必求達到絕對公正,以判定曲直。 自錄音機發明後,可把犯罪者的聲音錄下來,這是集文物、情況、供述三種證據之大成﹒故錄音在罪證上是可用而且有用的﹔不過﹐法院如認為錄音帶不完整﹐有剪接、偽造之嫌﹐那就另當別論了﹒ 除錄音的採證外,1916年紐約市的勒羅沙謀殺案,卻經由「面目重造」的科學方法而得破獲。當年在市內某一公共住宅的土庫內發現一具屍體,已腐爛得不堪辨別,只從死者衣袋搜得一煙斗,知道他是義大利人,其他均無從調查。警方祇得請專家依法「面目重造」,然後請市內義大利人前往鑑識。其妹及夫人一見即叫道:「這是勒羅沙!」檢驗遺物和衣服亦為死者之物,原來他早已失蹤,大概係被人謀殺。 有時案情極為複雜,非警察實驗室全體科學家一起出動不可。例如數年前,美國加州某山邊發現一具不完整的裸婦屍體,不知已死了多久,因氣候及土質的關係,乾得像木乃伊。她可能生前被人扼喉氣絕而死,野獸早將其耳朵咬食。經檢驗結果,發現兩乳及子宮被割去,衣服被撕後拋在附近,亦已拾得。當時調查人員不知所措,只好求助於專家。精神病學家判定為殘忍色情變態者所為;人種學家量度屍身及腦殼,認定此婦人為一墨西哥人,並推知體重;病理學家檢驗屍體上的昆蟲,推知已死去約八、九個月;著名法化學家軒烈治進而用化學溶液,使肌肉恢復原狀;牙科醫生測定其年齡;鞋匠一看即知其為窮人,且步履矯健;服裝店老板亦認定其為一下流婦女。復召司殯的人用蠟及棉花重造面部,塗上顏色供人指認,果然是位已失蹤八、九月的墨西哥婦人。 所謂科學方法,是系統的、條理的、客觀的。英國培根是法律學家,注重求證,以觀察試驗為主,偏重歸納法的體系。法國笛卡兒是數學家,注重求真,以思維推理為主,偏重演繹法的體系。近百年來,美國學者詹姆士及杜威認為,邏輯的功用在於能供給人們解決實際問題的方法,所以創造了實驗科學的方法體系,重事實,尚實驗,切合實際的要求。他們並提出五個步驟: 1.承認問題,2.指示疑難,3.擬定方案,4.選擇假設,5.實驗證明。 這也是偵查工作必經的步驟,「七何」問題即須由此求得。所謂「七何」,即「何事」、「何人」、「何時」、「何地」、「何故」、「如何」及「何物」。在偵查中必須逐步假設、求證,蒐集資料,分析研究,隨時修正,努力求得結果,以完滿解答問題。 二十世紀以來,犯罪者的技巧日高,為了尋求罪證以制裁罪犯,犯罪偵察幾乎應用了各種科學,如物理學的光學、電學,化學的分析、定性,以及生物學、動物學、植物學、礦物學及土壤學等。尤其法醫學及解剖學,對偵查工作關係更是密切。 刑事偵查應用的科學範圍極廣,常用到的有槍彈 檢驗(見圖十三∼十五)、刑事照相(見圖十六)、刑事塑型、刑事理化、筆跡鑑定(見圖十七)及指紋等。但若欲使科學家發揮犯罪偵查最大的效果,最終還是要靠刑事學家綜合全盤,用科學方法來研判,科技人員只能就其所專精,提供資料來輔助判定而已。至於案件發生後,如何採集證據,應用何種設備及技術,怎樣調度,以圓滿達成偵查罪證的目標,則是刑事學家的責任。 因此,有兩點必須特別注意: 1.在刑事偵查中,經驗是很重要的。了解犯罪人,收集情報資料,熟悉地理情況,都是不可缺少的。所以何麥教授說過:「偵查和一般職業並無不同,只是除了必須具備科學知識外,還要和醫生一樣,具有臨床經驗。所以從警察學校或專門訓練中受過科學偵查訓練的人,再加上經驗來處理案件,當比沒有科學偵查概念的人員能幹得多。」 2.刑事偵查人員必須能善用作戰原則,把握偶然的機遇,也就是兵法上所謂的「造機乘勢」。在刑事偵查中,偵查人員經常面臨考驗,必須發揮機智,才能取得戰果。 至於工作人員的道德修養和服務精神,當然是絕對必要的。 今天,事事講求證據,藉由科學儀器和方法獲致的確據,可說是相當可靠。當然,目前的科技並非十全十美,仍有許多未及之處,但有一個事實是絕對的──為了做到公平、客觀、正確,人類必須繼續努力,貢獻出更多的智慧。 (本文所附圖片係由中央警官學校提供,特此致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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