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 1月265期下一篇

#發行日期:1992、01

#期號:0265

#專欄:評論

#標題:修憲與科技

#作者:李國偉

 

 

 

 修憲與科技


當我在電腦上打作這篇文章時,第二屆國代選戰才剛剛正式展開。可是當各位讀本文時,第二屆國代卻都已出爐了,如此談修憲問題是不是有些喪失時效呢?我想也不盡然。這次選舉除了「統」「獨」之爭與「總統直選」這類顯眼的議題外,其他的政見多半令人感覺印象模糊。可是憲法是一國的根本大法,裡面所包含的不僅是國家與政府的形式架構,更蘊涵了立國、治國的價值取向、優先順序、方法手段等,各種既重要且基礎的思想。此外憲法也不應該太輕易加以修正,因此凡到有修憲必要的時候,更需廣泛檢討補充,重新訂定國家發展的恢宏藍圖。

在艱苦的修憲工作告一段落前,科技界人士不應該自外於這項智力工程,而應該積極爭取把促進科技發展的機制納入憲法之中,把反映科學世界觀的思想浸潤到憲法的條文裡。總之,不是只有搞政治法律的人才夠資格談修憲,科技人也會有關鍵的貢獻,只是我們科技人首先要覺悟到這件事的重要性與相干性。

如何在憲法中擺進去與科技相關的設計,應該是一個黨爭色彩較淡的課題。也正因為如此,在競選的過程裡,候選人對這個課題多未提出有創意的見解。當各位讀這篇文章時,國代人選既然已經出爐,科技界更應以輿論的力量使各黨派體認這個課題的要緊程度。假如科技界的一些共識最終能見諸憲法的文字,那當然是最具體的成績。不過即使如此,條文畢竟是很精簡的,它的立意及影響仍有待深入論述與發揮。因此科技界在爭取若干國代作為代言人之外,還應該努力宣揚自己的需求與構想,使得無論修正的條文有沒有精確反映這些思維,但是在社會人心中已然留下難以磨滅的印象,可以對日後憲法的運用產生影響。

我在這裡不揣淺陋提出幾項論題,希望能產生拋磚引玉的作用,加強了大家討論修憲的動機。基本上我採取針對觀念的討論,還不準備在字句上斟酌。同時我只選擇若干與科技比較相關的問題著手,而不求涵蓋面是否周全。

中華民國憲法有關科技的設想,大體是納入第十三章「基本國策」第五節「教育文化」的條款中。特別是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更是突顯了科學工作者的重要性,有必要利用待遇的調節功能,從社會裡吸引優良的人才。

但是目前科技人員的主力多半是領公家薪水的,在軍、公、教一體的束縛下,憲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的精神完全不能落實。要解脫這種約束,勢必需要換一種新的思考方式,來看待所謂的「公務人員」。

現代社會的結構複雜、功能繁多,必然有很多事務非私人財力所能負擔處理,需要靠公民的稅款來支應。凡是薪資由稅款轉來者,可說是「公費人員」。他們之中很多人的貢獻是在創造與延續杜會的文化,與保持一部「國家機器」的運轉並不太相干。「公務人員」應該界定在執行後者功能的人員上:再狹義點說,或許更應限制在實現政府行攻權力的人員。當我們把人的辨識與分類多元化後,才可能給與合理而適當的評價,也才能導引社會人力往良性的區域流動。

現行憲法對「公務人員」一詞所涵蓋的範圍並沒有明確的畫界,反而在第九十七條規定監察院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有糾舉等權之外,在第九十九條又規定對司法院或考試院失職人員適用第九十七條,似乎蘊涵了「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只包括行政院所屬。總之,憲法應修正到超出傳統「公務人員」的局限,而對「公費人員」的區分保持相當彈性,使得凡有像第一百六十五條的立意,都真正能實現。

各國憲法對人的基本權利都有加以保障的條款,我國現行憲法第二章的作用也多半在此,其中與科技研究最相關的是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這裡肯定的是表現的自由,但是在表現之前的思想、求知、研究過程,則保護的基礎還不夠明顯具體。譬如涉及國防的科技,政府是否可因其機密性而禁止人民的自發研究?科研的材料如果來自大陸,政府可否以政治因素而阻絕其傳播?另外對智慧的成果,倘若尚未造成財產而獲得第十五條的保障時,現行體制缺乏對抗被侵犯的依據。假如以世界人權的趨勢來看,這些都有美中不足之虞。

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說:「人人有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之權;……。」第十九條說:「人人有主張及發表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保持主張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經由任何方法不分國界以尋求、接受並傳播消息意見之自由。」而在1976年生效的「聯合國人權公約」第十五條的規定與科技更為相干:

一、本盟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a)參加文化生活:(b)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之惠;(C)對其本人之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獲得之精神與物質利益,享受保護之惠;

二、本盟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而採取之步驟,應包括保存、發揚及傳播科學與文化所必要之辦法。

三、本盟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科學研究及創作活動所不可缺少之自由。

四、本盟約締約國確認鼓勵及發展科學文化方面國際接觸與合作之利。

科技要發展得好,必須存身在思想自由的環境裡,研究創作的條件也需有相當的設施,智慧的成果更應給與適當的保障。我們應參照「世界人權宣言」與「聯合國人權公約」的主張,把現行憲法所保護的表現自由再加以擴充。

總之,台灣的進步並不能光靠政治的改革而奏效,文化內容的豐富與提升更需要耐力與功力。科技人如果從修憲的意見力場中缺席的話,就會削弱了科技對丈化與社會施展影響的潛能。切盼科技界的同仁一起來討論我們關心的議題,發揮我們的輿論力量。

李國偉任職於中央研究院數學所

本文同時刊登於81年元月號《科技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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